(2014)祁执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刚桥与被执行人张文明、邓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刚桥,张文明,邓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执字第288-1号申请执行人彭刚桥。被执行人张文明。被执行人邓勉。彭刚桥申请执行张文明、邓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刚桥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永中法立民申字第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再审,本院依法中止执行。2015年1月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永中法民再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柏拥军审判员 谢玉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漆振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