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姚凤娟与刘孟荣、方申、方炯、方莎、艾尼瓦尔江•买买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巩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姚凤娟,女,汉族。被告:刘孟荣,女,汉族。被告:方申(被告刘孟荣长子),男,汉族。被告:方炯(被告刘孟荣次子),男,汉族。被告:方莎(被告刘孟荣之女),女,汉族。被告:艾尼瓦尔江·买买提,男,维吾尔族。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了原告姚凤娟诉被告刘孟荣、方申、方炯、方莎、艾尼瓦尔江·买买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于2015年3月30日由审判员孔祥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凤娟、被告刘孟荣、艾尼瓦尔江·买买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申、方炯、方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凤娟起诉称,2014年8月1日,被告刘孟荣的丈夫即本案其他三被告之父亲方胜为支付工人工资,经被告艾尼瓦尔江·买买提介绍,从原告处借款59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如不能还清以房产证作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由原告,亲笔书写借条,被告艾尼瓦尔江·买买提作担保。后方胜不幸意外死亡。四被告继承了方胜的赔偿款及房屋工程款等财产,负有偿还的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59000元,被告艾尼瓦尔江·买买提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孟荣辩称:认可方胜欠款的事实,但是因为丈夫去世,现在没有钱,还不了。被告艾尼瓦尔江·买买提辩称:是其介绍方胜向原告借的钱,并给方胜做了担保,但此款应当由其他被告清偿,其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姚凤娟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方胜给原告姚凤娟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及还款期限及房产证抵押的约定。证据2:巩留县城镇哈萨克买里路4巷030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份,用以证明方胜欠款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刘孟荣、艾尼瓦尔江·买买提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刘孟荣、艾尼瓦尔江·买买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所诉借款由谁清偿,被告艾尼瓦尔江·买买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被告刘孟荣的丈夫方胜在原告姚凤娟处借款59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2月1日。由被告艾尼瓦尔江·买买提为其提供担保并将其位于巩留县城镇哈萨克买里路4巷03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由原告以作抵押。2014年9月5日,方胜因故去世,此款至今未还。另被告方申、方炯、方莎均为方胜及被告刘孟荣之婚生子女。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借条及双方答辩意见等证据为据,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孟荣、艾尼瓦尔江·买买提对方胜欠原告姚凤娟59000元予以认可,原告亦在庭审中提交方胜出具的借条,据此可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债务应当清偿,现方胜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即作为方胜配偶的被告刘孟荣、作为子女的被告方申、方炯、方莎均是方胜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价值为限”的规定,本案被告刘孟荣、方申、方炯、方莎应在继承方胜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所欠原告债务;另外如上述四被告放弃继承方胜的遗产,则直接以方胜的全部遗产清偿所欠原告的借款,如部分被告放弃继承方胜的遗产,则被告以放弃部分的遗产及继承部分的遗产清偿所欠原告的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方胜所欠原告债务系与被告刘孟荣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刘孟荣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另本案被告艾尼瓦尔江·买买提为借款人方胜提供担保,但双方未能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予以明确约定,因此被告艾尼瓦尔江·买买提应当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孟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方胜所欠原告姚凤娟借款59000元。二、被告方申、方炯、方莎在所继承方胜遗产范围内与第一被告刘孟荣共同清偿方胜所欠原告姚凤娟借款59000元(如被告方申、方炯、方莎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此责任)。三、被告艾尼瓦尔江·买买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孟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预交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审判员 孔祥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江兆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