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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申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山支公司与高保友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山支公司,高保友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申字第43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山支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县城建设路**号。负责人魏霞,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惠钦,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丙辰,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保友,居民。再审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山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保友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苍山县人民法院(2013)苍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山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李允岭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传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