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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龚椿明、陈艳华、福建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龚椿明,陈艳华,福建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6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鲤城区。负责人吴小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贤宁,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曾书宁,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龚椿明,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艳华,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建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许成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荣锋、梁晓芬,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被告龚椿明、陈艳华、福建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龚椿明、陈艳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朝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