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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建与宋银海、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山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宋银海,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山信用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王健,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张生武,临江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银海,男,汉族,1981年5月6日出生,住临江市。被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山信用社,住所临江市。负责人段晓庆,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赵炳忠,男,汉族,1968年6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靖宇县,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山信用社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与被告宋银海、临江市花山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赔偿损失6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退回原告6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学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盛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