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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蒙自环球商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白永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自环球商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永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300号原告蒙自环球商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天马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祥富,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一,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嘉兴,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白永堂,男,汉族,居民,住红河州个旧市。原告蒙自环球商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物业公司)与被告白永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琼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永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环球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系“俊豪·中央大街”XXXX房屋业主,该房屋面积为138.39㎡。2011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有的位于蒙自市天马路“俊豪·中央大街”XXXX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费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物业费用按建筑面积收取,住宅为0.9元/月·㎡;被告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其他应交纳费用及违约金的,被告同意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追交上述全部费用;通过诉讼方式的,败诉方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交通费等。合同签订后,被告拒绝交纳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共三个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4485元。后经原告发书面通知及律师函,被告仍拒绝交纳相关物管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俊豪·中央大街”XXXX号房屋的物业费4485元。被告白永堂未作答辩。原告环球物业公司针对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蒙自环球上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法人情况。第二组: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三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被告应按约定交纳物业费用的事实。第四组:红河俊豪.中央大街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复印件一份、物业费欠缴费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红河俊豪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央大街部分房屋情况表》一份,欲证明被告系XXX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面积为138.39㎡,被告拒绝交纳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三年的物业费用4458.00元的事实;第五组:2014年度物业服务费记录表件复印一份、邮政快递回执单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交物业费,但被告拒绝交纳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核实认证如下:被告未到庭,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等。被告系蒙自市天马路俊豪·中央大街小区XXXX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尚未装修无人居住。2011年4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同意提供、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位于蒙自市天马路38号、40号“俊豪·中央大街”商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三、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甲方一经签约后即被授权负责“俊豪·中央大街”物业辖区的物业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管理工作:1.1根据本合同制订“俊豪·中央大街”《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以各种形式督促业主和遵守规约。1.2雇佣、培训、解雇员工并对其工作进行管理……2、公共秩序维护工作……3、工程维修与维护工作……4、环境工作……5、社区交流工作……6、特约服务工作……7、财务工作,7.1定期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及各项代收费用……四、乙方(业主)权利、义务和责任,除由本物业业主大会决定外,乙方无权在甲方任期内提出解约。乙方享有并行使下述权利和使用其所拥有的单元时,须同时承担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6、乙方需按期付清相关各种费用。7、乙方应在接房时全额缴清1年的物业服务费及其它应缴之费用,每月15日前缴纳上月公摊费用;而无论该单元是否空置或被占用(由专业职能部门自行收取的除外)。特别指明:物业服务费收取起始是以交房通知文书确定的交房日期为准,乙方应按此交房时间办理交房手续,并开始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相关费用……五、乙方承担的费用: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和《俊豪·中央大街临时管理规约》及其附件有关条款向甲方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并承担逾期未付的责任。费用构成如下:1.1物业服务费……1.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3水、电、气费按照政府相关标准计收……1.4公用水、电据实摊销……2、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俊豪·中央大街物业服务收费以包干制的方式执行: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物业费用标准为(按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0.9元/月·㎡……3、缴纳办法:3.1物业服务费,3.1.1俊豪·中央大街的物业服务收费按每户的建筑面积计收,在产权部门核定面积批复下达之前以销售合同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批复之后,以产权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面积核定前后甲方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差额不作退补。3.1.2物业服务费按年、半年缴纳。乙方应在接房之日交纳一年的物业服务费,次年已缴费末月交纳半年物业服务费(以此类推)。首次物业服务费收取是以交房通知文书确定的交房时间为准。3.1.3甲方在前十日内可将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缴纳费用的通知单在公告栏中通告,即视为甲方送达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缴纳费用的缴费通知。未及时缴费的,甲方的缴费通知还包括乙方全部未缴纳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明细……3.6若乙方未能依约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其他应缴纳费用及违约金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追缴上述全部费用;通过诉讼方式的,败诉方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交通等费用。若乙方未能依约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其他应缴纳费用及违约金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暂停乙方所享有全部物业服务之权利直至乙方交纳上述全部费用及违约金。六、甲方服务期限:“俊豪·中央大街”由甲方根据本合同内容进行管理,为期三年(自“俊豪·中央大街”整体竣工,经有关部门检验合同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本物业业主大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审理中,原告认可俊豪·中央大街未成立物业业主大会,小区业主也未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且“俊豪·中央大街”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未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未交纳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物业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权利,故对原告主张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被告欠原告物业服务费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白永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蒙自环球商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45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白永堂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高琼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琰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