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马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高建华。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雪莲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