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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46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辩护人于朝勃,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于朝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起,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姚某(另处)处获得了位于境外的太阳城赌博网站账号及密码,在其租借的嘉定区南翔镇解放街XXX号XXX室,利用电脑登录上述网站,聚集人员参与实时的百家乐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2014年9月25日13时30分许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及参与赌博的徐某等四人,缴获赌资5600元、电脑1台。经公安机关现场取证,被告人朱某某所使用的赌博账号从2014年8月26日至案发,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XXXXXXX元。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徐某、周甲、许某某、何某某、石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手机照片,被告人朱某某的前科、劣迹材料、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组织他人参与网络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朱某某有前科、劣迹,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在案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项永明人民陪审员  宗小时人民陪审员  柏梅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姚布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