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加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腾文秋与王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文秋,王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加民初字第136号原告腾文秋,男,1989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告王宇,男,1989年9月22日生,汉族,系大兴安岭地区直属专业森林消防大队职工。本院受理腾文秋与王宇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本案的事发地在呼中,被告王宇户籍所在地也在呼中。被告王宇虽然工作单位在大兴安岭地区直属专业森林消防大队,但王宇的工作地点是在韩家园林业局。故本案侵权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呼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长青审 判 员 沈洪艳代理审判员 姜中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辛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