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卫诉被告季建冲、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张卫。委托代理人岑家根,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建钰,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建冲。被告刘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诉被告季建冲、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70元,合计人民币2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小龙代理审判员 黄国安人民陪审员 朱春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沈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