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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卫诉被告季建冲、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张卫。委托代理人岑家根,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建钰,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建冲。被告刘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诉被告季建冲、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70元,合计人民币2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小龙代理审判员  黄国安人民陪审员  朱春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沈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