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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职某某等四人与王某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职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281号原告:职某某,女,汉族,1938年3月15日生,居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66年6月27日生,干部,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王某乙,女,汉族,1968年10月14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王某丙,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水利巷,系原告原告职某某之子,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1********。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敏,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丁,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职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因与被告王某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南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南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春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