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崔晋文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04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汉族,无业,户籍地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6日被逮捕,2014年5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威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崔某居住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万科水晶城8座2902房,因为多次向物业服务中心投诉楼上装修噪音问题未得到满意的解决。2014年4月7日18时许,崔某来到万科水晶城物业服务中心要求见经理,因经理不在,崔某觉得自己的权益未受到重视,于是在物业中心门口拿起一把雨伞跳上物业服务中心大厅摆着的楼盘模型沙盘,将沙盘上的各种模型打烂。经鉴定,被毁坏的楼盘模型沙盘损失价值人民币54787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崔某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监控录像截图的指认笔录;被害单位代表马某的陈述;证人梁某、金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崔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唐向前的证言;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委托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谅解协议复印件、收据;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崔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崔某的家属已向被害单位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唐向前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马某的陈述、谅解协议复印件、收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再查明,被告人崔某在案发后主动到物业服务中心反映毁坏沙盘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崔某的供述、被害单位代表马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崔某的家属已向被害单位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对被告人崔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某的犯罪事实、情��、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梁艳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梁晓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