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知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陈正强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陈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知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二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强,系太仓市沙溪镇歌秀娱乐会所业主。委托代理人毛克均,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陈正强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进行了证据交换,于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二伟,被告陈正强(仅参加证据交换)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克均(仅参加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收录了21个著作权人共52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共有30部。原告和当然公司于2010年4月12日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当然公司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等,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原告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与被告进行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但被告至今尚未交纳,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本案所涉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不顾一切的爱》等18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8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即律师费1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证据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3年4月16日出具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6号《公证书》。证据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于2013年9月12日出具的(2013)宁雨证经内字第274号《公证书》。证据1至证据3证明原告与当然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享有涉案曲目信托管理权,主体资格适格。证据4、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于2014年9月12日出具的(2014)宁秦证民内字第3659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经营的KTV包厢内营业性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构成侵权。证据5、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因维权应支付律师费1000元。被告陈正强辩称:一、作品不是原告的,原告与本案争议标的如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应受理起诉;原告应当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国家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涉案MTV著作权人的授权合同原件并附有作品清单(音像节目登记表),且起诉在授权合同期限内,否则应裁定驳回起诉。二、涉案MTV大部分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制的音乐电视作品,仅是录音录像制品,包括如下情形:1、演唱会或以演唱会画面为主的录像;2、以影视画面(或其他已有视频作品)为主的录像;3、简单(纯粹)的表演者演唱录像;4、与歌曲主题无关的录像;5、主要画面是计算机制作的视频;6、上述几种录像的相互叠加;7、其他无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表现效果的MTV。而且应当委托第三方对涉案MTV是否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行鉴定。三、涉案MTV存在宣扬恐怖、暴力、色情或低俗的作品,不应保护。四、部分涉案MTV没有授权原告对著作权进行管理。部分MTV署名人不是原告主张的权利人;原告没有提供权利人授权管理的作品清单,在原告公开的作品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中没有公示部分MTV作品,应推定原告没有相应授权。五、被告歌厅曲库没有涉案部分MTV,未实施播放行为。六、即便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诉求也不合理,理由如下:1、被告实际涉嫌侵权歌曲很少,给原告造成损失不足百元,假定按照原告诉求计算使用费,则KTV负担过重;2、原告没有实际支付律师费;3、公证费、取证费、差旅费、查档费均不合理。七、即便认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法院考虑如下相关因素:1、被告在经营中所使用的电脑点歌系统及其包含涉案MTV在内的存储内容都是从软件公司一次性购买的,不是被告自己复制录入的,被告不可能知道侵权,主观过错不大;2、原告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尽宣传、通知和协商许可收费义务;3、原告主张权利的歌曲均为老歌,消费者很少点播;4、太仓当地歌厅经营惨淡,均面临倒闭边缘。被告陈正强未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是对内容有异议,不清楚歌曲是否是当然公司的;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内容有异议,不知道被告歌库里是否有这些歌;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费用不清楚。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核,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出示了原件,而且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将结合以下认定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集协监制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ISRCCN-A01-11-374-00/V.J6)中收录了包括《不顾一切的爱》、《患难见真情》、《我是真的爱上你了》、《躲不了》、《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恋人唱的歌》、《我记得我爱过》、《香水》、《一封信》、《再爱我好吗》、《告解的男人》、《倦鸟余花》、《余情难了》、《与爱情无关》15部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集协监制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ISBN978-7-7999-2275-1)中收录了包括《Di-da》、《没有我你怎么办》、《我只在乎你》3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根据该两个专辑包含歌单的内页标示,上述列明的18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均为当然公司,且该两个专辑的外包装封底上均载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2010年4月12日,当然公司与原告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信托给原告管理,并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第一条约定,音像节目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复制权是指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当然公司特别授权的制作音像节目的复制发行权和其他形式的复制权。合同第二条约定,上述放映权、复制权包括当然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合同第五条约定,当然公司应将其授权原告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依原告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的格式,向原告进行登记。合同第九条约定,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当然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3年6月6日,当然公司声明其对合同续展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然有效。2014年7月27日,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4年9月12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14)宁秦证民内字第3659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2014年7月30日下午14时33分,公证人员随同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来到太仓市沙溪镇歌秀量贩式KTV,公证人员使用自备的拍摄设备对门头进行拍摄,周某在服务台刷卡支付135元,取得商户名称为太仓市沙溪镇歌秀娱乐会所的POS单一张、宣传卡片一张,以及面值均为贰拾元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柒张,发票号码26544201-26544207,周某将取得的票据交给公证人员保管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C329包间;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周某对用于存储本次摄像视频的索尼数码HD摄录一体机(型号:HDR-CX290E)的SD卡内存进行清洁,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内存为空;随后,周某在该包间内安放摄录一体机,并在包间内配置的点歌系统上查找、播放音乐电视作品,同时使用摄录一体机对播放的歌曲进行不间断录制,获取视频片段四个,共包含222部音乐电视作品;后周某将有上述视频内容的SD卡交给公证人员保管,当晚公证人员将SD卡中的四个视频片段复制存入自备的存储设备中后,SD卡交还周某保管;后公证员将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并将拍摄所得视频刻录制成光盘附于公证书,复印了现场所得票据,将原件交还周某保管。经比对,上述摄像中所包含的《不顾一切的爱》等涉案18部音乐视频内容与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光盘DVD9、第三辑光盘DVD3中同名的18部音乐电视作品内容均相同。2014年7月10日,原告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原告委托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指派周某律师就本案进行诉讼代理,双方约定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由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另查明:太仓市沙溪镇歌秀娱乐会所系被告陈正强个人经营,位于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白云中路永久广场,资金数额10万元,许可经营项目KTV。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二、原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四、如果构成侵权,被告的赔偿数额是多少?以下分别论述。一、涉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本案中,经审查,原告所主张权利的18部音乐电视作品均系通过表演、摄影、剪辑与合成等方式构成,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而且上述作品并非是简单的电脑合成制作的,也并非是对于影视片段、演唱会、表演者演唱录像、风景画面等的机械记录或者单纯剪辑,而是在机位设置、情节安排、音画配合、剪辑合成等方面体现了独创性,系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故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辩称涉案MTV大部分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制的音乐电视作品,仅是录音录像制品,而且存在宣扬恐怖、暴力、色情或低俗等不应保护的作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辩称应当委托第三方对涉案MTV是否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行鉴定的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鉴定之必要,故对其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二、原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本院认为,上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制片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鉴于原告提供的音乐专辑上均有音像制品国际标准编码ISRC、出版物编号、著作权人及出版发行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应认定为合法出版物,并依其署名认定著作权人。根据该音乐专辑外包装封底上的著作权声明及其内页标示,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当然公司即为涉案18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如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主张权利。经审查,原告系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案中,当然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相关的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并约定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且原告的相应授权尚在有效期限内,因此,原告享有涉案作品在上述合同授权范围内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著作权,诉讼主体资格适格。本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并无不当,故对被告的相应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音乐电视作品存在他人署名、原告未取得授权及曲目未经登记、公示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1、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系第三人享有;2、授权合同中约定的音像节目登记行为系合同约定的著作权人一方的义务,并非受托人音集协的合同义务,故授权合同是否附音像节目登记表不影响原告依约取得了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3、判断原告是否有权起诉的标准应该是其是否获得著作权人的相应授权,而并非是否在其官网公示被授权的歌曲。即便原告未将获授权管理的全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其官网上进行公示,存在一定的管理瑕疵,易造成使用者无从知晓该向谁付费,但并不影响原告行使诉权。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发行、放映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音乐视频与原告提供的音乐专辑中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比对可知,被控侵权的《不顾一切的爱》等涉案18部音乐视频内容与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中同名的18部音乐电视作品内容均相同。被告陈正强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为消费者提供上述18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事实,由(2014)宁秦证民内字第3659号《公证书》予以证实。被告辩称其歌厅曲库没有涉案部分MTV,未实施播放行为,但是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故其该答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但被告一直未交纳,主观存在过错。被告的上述行为并未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其经营场所设备中存储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拥有合法的来源,其行为构成侵权,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被告陈正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不顾一切的爱》等18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四、如果构成侵权,被告的赔偿数额是多少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而违法获利的情况,因此关于被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即律师费),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合理使用费、被告KTV娱乐场所的营业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9000元,故对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所使用的电脑点歌系统及包含涉案MTV在内的存储内容都是从软件公司一次性购买的,不是被告自己复制录入的,不可能知道侵权,主观过错不大,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便其在购买点播设备时作品即已存在,被告作为专门从事KTV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道相关作品的商业性复制及放映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其应当对所购点播设备内作品的授权情况给予适当的审查,其未审查即存在过错,涉案行为构成侵权,故本院对其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原告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尽宣传、通知和协商许可收费义务,本院认为原告是否尽到上述义务均不影响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授权所享有的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权利,故本院对被告的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太仓当地歌厅经营惨淡,均面临倒闭边缘,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正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不顾一切的爱》等18部音乐电视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1)复制权和放映权的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被告陈正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市支行营业部,账号:45×××14。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陈正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林 森代理审判员 杜 青人民陪审员 范培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维娜附件1:涉案18部音乐电视作品清单序号歌曲名演唱著作权人不顾一切的爱阿清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患难见真情阿清红布条邓宁我是真的爱上你了阿清躲不了何润东好想对你说何润东张娜拉黑色翅膀何润东恋人唱的歌何润东我记得我爱过何润东香水何润东一封信何润东再爱我好吗何润东Di-da何润东没有我你怎么办何润东我只在乎你何润东告解的男人游鸿明倦鸟余花游鸿明余情难了游鸿明与爱情无关游鸿明附件2: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第十条第一款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