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大连软东支行与起凤奇、范艳红、刘兆君、刘兆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东支行,赵凤奇,范艳红,刘兆君,刘兆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东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田雨香,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立新,男,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被告赵凤奇。被告范艳红。被告刘兆君。被告刘兆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东支行与被告赵凤奇、被告范艳红、被告刘兆君、被告刘兆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940元,退回原告2940元。代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