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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谭某诉燕某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燕某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314-1号原告:谭某,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身份证号码3412231967********。委托代理人:邓昌信,涡阳县花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燕某建,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1241966********。原告谭某诉被告燕某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东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曹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