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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柳金美与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金美,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柳金美,男,汉族,业主,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委托代理人李昊,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煜,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大庆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红科,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柳金美申请执行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427号民事调解书,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90968.50元。其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的租赁费283000元,案件受理费3823.5元,执行费4145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陕西分行宝鸡经二路支行持有存��1207458.37元。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90968.50元,执结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4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田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