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强、莫文慧、XX、王成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发均,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爽,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王强,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被告黄文慧,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被告XX,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告王成斌,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受理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强、莫文慧、XX、王成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4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保全费767.77元,合计1591.77元,由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梁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