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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蚌埠市万科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成劳动争议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蚌埠市万科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0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蚌埠市万科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万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友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成,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琴,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蚌埠市万科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蚌埠万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一终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蚌埠万科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刘成已就纠纷达成协议,调解终结,刘成已丧失诉权;申请人在原审期间申请重新鉴定,均未被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蚌埠万科公司与刘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刘成因工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蚌埠万科公司未能提供证明其与刘成就工伤事故赔偿已调解终结及刘成丧失诉权的证据。原审期间蚌埠万科公司申请对刘成的工伤进行重新鉴定,但因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且申请理由也不符合证据规则规定重新鉴定的情形,原审未予重新鉴定并无不当。综上,蚌埠万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蚌埠市万科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梁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