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钱惠诉被告陈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惠,陈庭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53号原告钱惠,女,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被告陈庭秀,女,195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惠诉被告陈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25.00元,由原告钱惠承担。审判员 谢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