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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钱惠诉被告陈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惠,陈庭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53号原告钱惠,女,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被告陈庭秀,女,195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惠诉被告陈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25.00元,由原告钱惠承担。审判员  谢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