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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刑一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刘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一终字第70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10月1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信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在本院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5)信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上庆审判员  周 艳审判员  许兴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