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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林某某。被告代某。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3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亚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