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林某某。被告代某。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3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亚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