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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520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婚后喜好买彩票,不管自己及孩子的生活,甚至自己母亲在车祸受伤后也不让自己去照顾,双方多次发生吵闹,为此自己于2013年首次起诉要求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离后,但双方至今互不往来,现自己复诉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1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初关系一般。XXXX年X月XX日生一女儿李某丙。共同生活中,被告喜好投注彩票,疏于照看孩子,两人为此有时吵闹。2013年4月原告之母发生车祸后,原告回娘家照看其母,月余后,被告责怪原告不回家看管自己孩子而与原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等人将孩子送往原告娘家生活,且未给原告及孩子生活费,不久原告之母去世,原告未通知被告,被告在知道此事后未去吊唁,原告亦一直未回家生活,双方矛盾激化,既而原告诉讼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5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请。判决生效后,至今原、被告仍互不往来。现原告复诉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经本院电话联系其表示不愿到庭、亦不告知其居住地址,本院遂公告传唤其亦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离意坚决,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2013)长民初字第05801号民事判决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理应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家庭矛盾。生活中被告在原告母亲重病时,责怪原告不照顾孩子,原告之母去世后其不主动去吊唁,致使夫妻矛盾加剧,引起原告首次提出离婚,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现本院在2013年12月份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逾一年,故双方夫妻感情应属彻底破裂,据此原告提出离婚,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孩子李某丙尚年幼,现由其母亲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但原告抚养孩子时被告依法应当给付一定的抚养费。故为保护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二、女儿李某丙由原告李某甲抚养,被告李某乙从2015年5月开始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以前各给付一次,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止。三、原告嫁妆挂机空调一台归原告李某甲所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栋人民陪审员  赵兴民人民陪审员  赵平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