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230号原告:宋某,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家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世臻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