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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方华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10号申请执行人方某,男,住本区。被执行人张某,男,住本市。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4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555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