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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二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白勇刚犯诈骗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中刑二终字第00037号原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男,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渭南市浦城人,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法院审理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神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白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白某酒后进入神木县中鸡镇牛定壕村“益东煤矿”风井项目部折某办公室内,盗取办公室内现金5万元及香烟四盒。当晚,被害人折某发现被盗后怀疑是白某所为,质问白某后在其床上发现了被盗的香烟。次日凌晨,折某等人在该项目部大门口找到了白某藏匿在此处的上衣及5万元现金。案发后所盗款物已经全部返还给被害人。被盗香烟经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总价值为264元。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所盗赃物已经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辩护人所持适用缓刑观点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原审被告人白某上诉称,其一贯表现良好,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并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依法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白某盗窃的事实正确、清楚,有以下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神木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18日接到报案,并于同日决定立案侦查。2、被告人白某供述证明,2014年10月17日晚,他和朋友喝完酒后去了折某的项目部,因他和折某是老乡所以折某叫他进去又喝了一会儿白酒,约21时准备回项目部时发现刚才喝酒房间隔壁折某办公室的门开着,就想进去找找几包烟抽。他在一个铁皮文件柜里找了几包香烟,在办公桌下面的抽屉里拿了一大捆面值50元的人民币,然后就往他们项目部走了,后面的事情就记不清楚了。3、被害人折某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7日晚上七点半,他和冯某、吴某在风井项目部办公室喝酒,他办公室的灯和门开着,一小时后白某也进来和他们喝了会儿酒就走了。他回自己办公室找烟的时候发现办公室的和天下香烟少了,放钱的抽屉锁子内有钥匙,放钥匙的地方开着,抽屉里一捆面额为50元的5万元人民币没有了。他和侄子折一去了白某睡觉的地方发现了和天下香烟,他们把白某叫起来后在大门外草丛里发现了白某的手机和上衣,在上衣旁边找到了他被盗的现金以及一盒和天下香烟、一盒南京香烟。4、证人常某证明,白某是他们益东煤矿主井项目部的工人。2014年10月18日凌晨他回到煤矿去了折某的项目部办公室,白某、折某、折一都在。折某说17日晚白某和他们喝完酒后他发现自己办公室的一捆五万元人民币和几盒和天下香烟不见了,他们在主井项目部白某宿舍床上找到了香烟。后他和常一几人在折某项目部外的草丛中找到了白某的手机、上衣和一捆面值50万元的人民币共5万元。期间白某一支处于酒醉状态,什么都说不出来。5、证人常一证明,2014年10月18日凌晨他和常某、亢一回到项目部时工人说白某偷了风井项目部的钱被带到风井项目部了。他们去了风井项目部折某说白某在他们那里喝完酒走后他的香烟和现金就不见了,并在白某宿舍床上找到了他丢的香烟。因白某酒醉什么都问不出来他们几人就在项目部周围找,后在风井项目部门口的草丛里找到了白某的手机、上衣和一捆五万元的现金。6、证人亢一证明,2014年10月17日晚他和常某、常一在大柳塔喝酒,工人打电话说有人打白某了他们就回到工地。回去折某说白某偷了他五万元,当时白某坐在椅子上,喝醉了。他们在项目部大门口的草林里找到了白某的手机、上衣和一捆面值50元的钱。白某还偷了三盒烟。7、证人折一证明,他是风井项目部负责人折某的侄子。2014年10月17日晚22时左右,折某到他宿舍说办公室丢了五万元现金和几盒烟,因白某去过办公室并且喝醉了,应该是白某拿走了。他和折某去了主井项目部宿舍找到正在睡觉的白某,在白某的被子里找到两盒和天下香烟,他们把白某叫起来带到风井项目部办公室。18日凌晨,常某等人来后他们一起在风井项目部大门口找到了白某的上衣、手机和一捆钱,钱是十小捆绑好的一大捆,面值50元,折某说钱就是自己被盗的五万元现金。白某的上衣里还有一盒和天下香烟、一盒南京香烟。8、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证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从白某处扣押50元面值的人民币1000张、和天下香烟三盒、南京香烟一盒。上述款物已交还被害人折某。9、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从被告人白某处提取的三盒和天下香烟、一盒南京香烟价值共计264元。10、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白某能够准确指认盗窃地点及盗窃财物,且与证人指认地点一致。11、被害人折某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已谅解白某盗窃其五万元现金及香烟的行为。12、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白某出生于1983年10月22日。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某与朋友折某一起喝酒后,在折办公室寻找香烟时看见现金,见财起意将他人现金盗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白某虽酒醉后见财盗窃,依法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从其返回住处途中失落所盗财物、衣物、手机一节,足见其意识不清,未有刻意隐藏犯罪所得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案发后能如实坦白罪行,将全部赃款赃物退还给被害人,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二审审理期间其亲属能主动代缴罚金,再结合其初犯、偶犯一节,对其宣告缓刑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适用缓刑。故上诉人白某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理由,可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唯据本案具体情形及其亲属主动代为缴纳罚金一节,可对白某适用缓刑,应依法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上诉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涛代理审判员  冯骥飞代理审判员  马 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宝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