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严锡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严锡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门路3号。负责人:陈进雄,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恭磊,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锡森,男,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诉被告严锡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请求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为7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荣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带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