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北京实创科技园经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潘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实创科技园经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潘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721号原告北京实创科技园经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2号1幢A座4层。注册号:110108004170131。法定代表人张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洁,女。被告潘峥,女,1969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振鹏,男。原告北京实创科技园经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创科技园公司)与被告潘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克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实创科技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洁与被告潘峥的委托代理人高振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实创科技园公司诉称,2006年6月26日,我公司与北京实创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科实大厦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书》,约定北京实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我公司对科实大厦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该合同对服务管理事项及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一直对科实大厦整体包括潘峥在内的物业提供物业服务。潘峥系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57.16平方米。潘峥入住后一直未与我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根据《科实大厦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书》,我公司为包括潘峥在内的科实大厦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潘峥亦接受了我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现潘峥未交纳多年的物业服务费,故请求法院判令潘峥支付自2008年6月11日至2011年6月10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33946.56元;本案诉讼费由潘峥承担。被告潘峥辩称,拖欠3年物业费是事实,从2007年入住至今所购房屋一直在漏雨。我曾在2011年起诉了一个案子,要求实创科技园公司给我们进行维修,但维修以后到现在仍然在漏雨。实际上我们拖欠3年物业费到2011年,2011年之后我们交了物业费,但现在一直还是在漏雨,我有相关的证据。当时修缮完以后,我更换了房屋的吊顶,但是后来又漏,把我家的吊顶泡了。我现在保留主张我方损失的权利,只是要求物业公司给我维修。经审理查明,北京实创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京实创科技园经营服务公司(后变更名称为北京实创科技园经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即实创科技园公司)签订有《科实大厦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书》,约定北京实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实创科技园公司为科实大厦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06年6月26日起。办公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6元,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年度预先交纳。2007年6月5日,潘峥与北京实创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北京实创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即科实大厦)13层C座×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57.16平方米,房屋性质为办公用房。本案审理中,潘峥对于实创科技园主张其拖欠3年的物业服务费予以认可,但称系由于其所购买的房屋漏水才没有交纳物业费,2011年之后的物业费其均已交纳。对其主张,潘峥提交了(2011)海民初字第8833号民事判决书及漏水维修申报函和现场照片一张作为证据。根据潘峥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8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实创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修复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13层C座×房屋楼顶漏水,修至不漏水。上述判决也已发生法律效力。潘峥认可北京实创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曾对其房屋楼顶进行了维修,但目前又发生了漏水情况。在本案审理中潘峥主张由实创科技园公司对其房屋漏水问题予以维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科实大厦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书》、入住交接清单、房屋买卖合同、催交函、(2011)海民初字第8833号民事判决书、漏水维修申报函、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实创科技园公司受科实大厦建设单位委托对科实大厦提供物业服务,潘峥作为科实大厦业主,应当向建设单位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支付相关物业服务费用。本案中,潘峥对于实创科技园公司主张其拖欠3年的物业服务费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亦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潘峥所购买的房屋漏水是否构成其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合理抗辩。根据潘峥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对其所购房屋漏水应承担维修责任的主体是北京实创房地产开发公司,而非受北京实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的实创科技园公司。虽然二者之间可能有关联关系,但从法律角度出发,二者毕竟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不能将二者权利义务混同。潘峥要求维修房屋及主张索赔的相对方应为北京实创房地产开发公司,故潘峥对实创科技园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实创科技园公司要求潘峥支付拖欠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潘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实创科技园经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费三万三千九百四十六元五角六分。如果潘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四元,由潘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克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