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执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莉与郭长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莉,郭长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287-6号申请执行人:陈莉。被执行人:郭长印。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莉与被执行人郭长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审结。该案(2013)薛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长印的银行存款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金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