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与王素玉、陈雪平、李有莉、刘新甫、张翠玲金融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王素玉,陈雪平,李有莉,刘新甫,张翠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濮民金初字第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企业代码:67166710-5负责人:郭红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树盛,男,汉族,系该行职工。被告王素玉,女,汉族。被告陈雪平,男,汉族。被告李有莉,女,汉族。被告刘新甫,男,汉族。被告张翠玲,女,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诉被告王素玉、陈雪平、李有莉、刘新甫、张翠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审员刘振魁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叶树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雪平、李有莉、刘新甫、张翠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5日撤回对被告王素玉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诉称:2013年3月3日借款人王素玉、被告陈雪平、李有莉、刘新甫、张翠玲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2013年7月31日被告王素玉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到期后借款人王素玉偿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下欠本金18163.31元及截止至2014年11月3日前的利息1629.65元,本息共计19792.96元,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163.31元及截止至2014年11月3日前的利息1629.65元,本息共计19792.96元,之后的利息另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雪平、李有莉、张翠玲辩称:从原告处借款是事实,该笔借款是借款人王素玉使用了,应有借款人王素玉偿还,被告陈雪平、李有莉、张翠玲只是担保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刘新甫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日借款人王素玉、被告陈雪平、李有莉、刘新甫、张翠玲组成三户联保小组,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同年7月31日借款人王素玉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到期后,经催要借款人王素玉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下欠本金18163.31元及2014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借款人王素玉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由被告陈雪平、李有莉、刘新甫、张翠玲提供连带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陈雪平、李有莉、刘新甫、张翠玲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有权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再向借款人王素玉追偿。被告陈雪平、李有莉、张翠玲主张该借款是借款人王素玉所用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雪平、李有莉、刘新甫、张翠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表明其放弃辩解权利,本院不予干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雪平、李有莉、刘新甫、张翠玲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本金18163.3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息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8元,由被告陈雪平、李有莉、刘新甫、张翠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助审员 刘振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世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