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太执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太仓典凡房产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典凡房产策划有限公司,苏州市广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1582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典凡房产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红健。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广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帝尚书。太仓典凡房产策划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广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销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的(2013)太民初字第0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苏州市广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太仓典凡房产策划有限公司支付销售佣金1307356.63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赔付该款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08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鉴定费14300元,合计40726元,由苏州市广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市广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太仓典凡房产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522041.98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另案在本院尚留款项本院已执行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4年11月,本院依法将苏州市广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在本院尚留款项已执行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太民初字第0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