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德文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上乐村镇宋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德文,卫辉市上乐村镇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德文,男,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辉市上乐村镇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文成,主任。委托代理人蔡杰瑞,卫辉市上乐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魏德文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上乐村镇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宋村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宋村村委会于2014年3月31日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魏德文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清理承包地上的定作物、附属物,即刻交还卫河河堤330米承包地段,承担迟延交还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卫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魏德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魏德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审判长 梁国兴审判员 王玉梅审判员 路长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