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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蔡甸执字第003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汉桥与艾方宁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桥,艾方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蔡甸执字第00381-3号申请执行人王汉桥。被执行人艾方宁。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汉桥与被执行人艾方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蔡甸民一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艾方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艾方宁向申请执行人王汉桥支付人民币20525元及诉讼费人民币151.5元,合计人民币20676.5元。但被执行人艾方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艾方宁的银行存款20676.5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清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何晓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