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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其振与段连俭、田纪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其振,段连俭,田纪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57-2号原告杨其振,职工。被告段连俭,农民。被告田纪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其振诉被告段连俭、田纪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郓民初字第257-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的肇事车辆鲁R×××××小型轿车予以查封,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鲁R×××××小型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R×××××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凡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梁珉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