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邵飞与台州斯特美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飞,台州斯特美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邵飞。被告:台州斯特美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金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飞与被告台州斯特美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飞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邵飞负担。审 判 长 郭军标人民陪审员 金丽华人民陪审员 金琴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舒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