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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郸执委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于x、于x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庆杰,崔爱花,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郸执委字第14号申请人于庆杰,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崔爱花,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于x,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x,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于庆灵之子,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申请人于庆杰、崔爱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x、于x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08)周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展贤亮审判员  展 新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