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8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延军与被执行人张全基、蔚绍暖、莱西市建筑总公司黄岛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军,张全基,蔚绍暖,莱西市建筑总公司黄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805-1号申请执行人张延军,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张全基,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被执行人蔚绍暖,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被执行人莱西市建筑总公司黄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孙涌,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延军与被执行人张全基、蔚绍暖、莱西市建筑总公司黄岛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374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费100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淑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