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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8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延军与被执行人张全基、蔚绍暖、莱西市建筑总公司黄岛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军,张全基,蔚绍暖,莱西市建筑总公司黄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805-1号申请执行人张延军,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张全基,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被执行人蔚绍暖,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被执行人莱西市建筑总公司黄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孙涌,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延军与被执行人张全基、蔚绍暖、莱西市建筑总公司黄岛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374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费100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淑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