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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市翔神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翔神化工有限公司、夏云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市翔神化工有限公司,夏云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413号原告: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辞美。被告:宁波市翔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云孝。被告:夏云孝。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翔神化工有限公司、夏云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免交。审 判 长  陈 瑛审 判 员  余海东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