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黄度玉与被告曾公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度玉,曾公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62号原告黄度玉,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伍利松,邵阳市大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曾公平,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了原告黄度玉与被告曾公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度玉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度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公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度玉撤回对被告曾公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黄度玉承担。审 判 员 方牡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荣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