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赵渡镇。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68年2月1日,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赵渡镇。本院执行赵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补偿金8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申请人撤回对赵某某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张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