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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赵渡镇。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68年2月1日,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赵渡镇。本院执行赵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补偿金8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申请人撤回对赵某某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张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