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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碧霞与冼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6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邱瑞嫦,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灿,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冼某。委托代理人李玮,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冼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欢适用简���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瑞嫦、莫灿,被告冼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因同在中国移动公司工作而认识相恋,后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被告与原告结婚前,曾有过一段婚姻并与其前妻生育了一子冼某某(现年19岁)。原、被告结婚后,冼某某一直跟随着原、被告双方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冼某乙(曾用名冼某甲,现年9岁)。原告是中国移动公司的金牌讲师,负责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培训,工作表现突出,曾获得不少奖项和晋升机会,但为了生育女儿和某,原告舍弃了蒸蒸日上的事业和美好前程,辞职回家做家庭主妇。为了被告,为了这个家,原告不仅牺牲了自己的事业还无私地付出了大量心血和汗水,但换来的却不是被告对原告的疼爱和珍惜,而是背叛。从2011年开始,原告发现被告在外面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改正错误,被告也多次向原告认错并保证悔改,但被告这么多年来仍与其他女人保持着不正当关系。被告外面的女人还经常打电话或发短信骚扰原告,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被告的行为已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也使原告的精神受到了巨大折磨。原告对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已彻底失望,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祈求能从痛苦的婚姻生活中解脱。婚生女冼某乙现年9岁,一直都由原告和原告的母亲共同照顾,被告甚少照顾女儿的学习或生活,而被告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冼某某正在读大学,仍需跟随被告生活,更加上被告对婚姻不忠诚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女儿的心理健康和个性发展,同时,女儿冼某乙年纪尚幼,��告文化水平和个人修养较高,经济能力较好,由原告抚养女儿更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和心理发育,更有利于女儿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冼某乙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直至女儿完成学业或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愿意维护家庭完整,让妻子和孩子感到生活的幸福,并为此做出积极的努力。首先,被告非常爱自己的家庭,爱自己的小女儿,日常生活中承担全部家庭开支,孝敬原告母亲,原告母亲并不同意原告离婚。最重要的是,被告与前妻育有一子,被告与前妻离婚给儿子造成多方面的影响,被告因此常常自责。冼某乙是被告掌上明珠,现已年满十岁,与被告很是亲近。被告无论工作多忙多累,与女儿的相处都会让被告感到欣慰和幸福。现在女儿的青春期和叛逆期很快到来,对家庭事务也十分敏感,因父母离婚之事也很伤心难过,被告不希望因离婚再给小女儿的未来造成不良影响,被告认为作为孩子父母应该对孩子的成长负责,应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其次,原、被告并非没有感情,结婚时原告明知被告负有与前妻所育之子的抚养义务,仍然与被告结婚,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夫妻双方吵架是常有的事情,不能因为偶尔吵架就分散家庭,这不是理性的做法,更不是负责任的行为。由于被告不善言辞,与原告的沟通有一定的问题,对此,被告在以后的沟通过程中会多一些耐心和主动,多一些谦让和包容。再次,被告已是天命之年,更懂得生活的本质是责任与担当,家庭成员之间更要互相包容、关爱,锦衣玉食并不是生活的全部。原、被告拥有别墅一座、商铺若���、奔驰和本田牌汽车各一辆,家庭条件已十分优越,但这并没有阻止被告提起离婚之诉,可见物质并不能必然带来幸福,幸福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为了家庭的和睦,被告愿意改变自己的行为,愿意为自己的家庭完整做出自己的努力!综上,为了女儿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有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为了让这个社会少些伤心难过的人,多些健康的家庭细胞,被告恳请法院体谅被告珍惜家庭、爱护孩子的殷殷之情,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会因此更加珍惜生活、珍惜与原告的相处,让我们的小家庭逐渐回归正常,让孩子能感受到更多温暖和关爱。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育有一女冼某乙。原告主张被告与婚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并向本院提交:1、“国内���客信息”一份,显示被告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多次在深圳市入住旅店;2、2012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的录音资料一份,证明被告对自己与婚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而向原告忏悔;3、提交证据2012年12月8日原告与某女性的电话录音资料一份,证明与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异性多次电话骚扰原告。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国内旅客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属于个人隐私,原告取得该信息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该证据显示被告均系一人居住,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关于被告与原告的录音资料,被告主张因原告经常追问被告是否有外遇,令被告痛苦不堪,被告为了安慰原告编造不实谎言;对于原告与某女性的电话录音资料,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另查,原告主张于2014年6月开始在外租房跟女儿一起居住,跟被告分居,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主张原告偶尔一两天白天出去,但是晚上都有回家。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录音笔录、录音光盘、庭审笔录等存卷以资证明,并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依法注册登记结婚,婚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共同生育了一女,二人婚姻已存续十余年,夫妻感情理应深厚且牢固。原告主张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其提交的“国内旅客信息”取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系打印件,没有相关部门的公章确认,该证据不具证明力。根据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均发生在2012年12月,且被告明确表明其已知错,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此期间一年半有余,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主张于2014年6月开始与被告分居,亦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离婚的原因尚不足以体现夫妻感情破裂并无法挽回,且被告亦有表现出诚意来维系双方感情。婚姻家庭生活中,双方产生分歧甚至争吵的情况难以避免,双方应相互理解和体谅,共同面对和处理问题,不宜草率放弃,且二人的婚生女冼某乙年龄尚小,需要父母亲的共同关爱和照料,这亦是二人共同的责任。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许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请求判决其与被告离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冼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