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洪起与郭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起,郭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李洪起,男。被执行人郭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宏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郭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通江路支行的账户中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冯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