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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肖玉珍诉高作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肖玉珍,女。被执行人:高作喜,男。申请执行人肖玉珍与被执行人高作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2014年12月末前到期借款30000元(不含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2014年8月5日已付12600元,2014年12月末付3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6年1月8日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将2014年12月末到期的30000元已主动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庄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学新审 判 员  周文华人民陪审员  陈玉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