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辽宁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经济促进局、辽宁正合智能铁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经济促进局,辽宁正合智能铁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拟稿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019号原告:辽宁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菊,系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学刚,系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经济促进局。法定代表人:李文生,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一林,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辽宁正合智能铁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汉钵,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敬霞,系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军,系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辽宁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经济促进局(以下简称经济促进局)、辽宁正合智能铁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合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16日做出(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被告正合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3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正合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自愿用其名下的等额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辽宁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二、查封被告辽宁正合智能铁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冬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商雨萌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