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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朱孝红与李云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孝红,李云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336号原告朱孝红,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雪梅,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云明,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孝红与被告李云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孝红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孝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朱孝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