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垫法民初字第03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董世禄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世禄,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3424号原告董世禄,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被告李波,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世禄诉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世禄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世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董世禄负担。审 判 长 鲜连发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卢红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红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