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江苏华夏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吕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夏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吕第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江苏华夏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欣惠路。法定代表人钱进,江苏华夏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萍(受江苏华夏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吕第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夏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融创无锡分公司)与被告吕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华夏融创无锡分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夏融创无锡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吕第三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夏融创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华夏融创无锡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