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美英、李升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美英,李升虎,张强,刘伟霞,李成凤,李小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286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善东,该单位职工。被告冯美英。被告李升虎。被告张强。被告刘伟霞。被告李成凤。被告李小菲。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美英、李升虎、张强、刘伟霞、李成凤、李小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四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巍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陶晓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