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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美英、李升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美英,李升虎,张强,刘伟霞,李成凤,李小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286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善东,该单位职工。被告冯美英。被告李升虎。被告张强。被告刘伟霞。被告李成凤。被告李小菲。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美英、李升虎、张强、刘伟霞、李成凤、李小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四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巍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陶晓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