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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78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自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