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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孔令武与内乡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武,内乡县人民政府,刘东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淅行初字第9号原告孔令武,男,生于1967年9月17日,汉族,住内乡县。委托代理人刘向军,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内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大成路。法定代表人杨曙光,县长。委托代理人徐海洲,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刘东栋,住内乡县。委托代理人刘道清,特别授权。原告孔令武诉被告内乡县人民政府不服土地颁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孔令武、委托代理人刘向军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海洲、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刘道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孔令武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全世昌审判员  白 淼陪审员  时 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坤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