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民初字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于某戊、于某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于某戊,于某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1682号原告于某甲,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杜慧,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乙,男,1934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于某丙,女,195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被告于某丁,女,195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被告于某戊,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被告于某己,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光耀,山东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于某戊、于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对被告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于某戊、于某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40元,由原告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陈昭新人民陪审员 赵秀芹人民陪审员 秦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楚龙龙 关注公众号“”